承辦律師:唐用強
案情簡介:
? ? ? ?2014年11月至12月29日期間,蘇×龍伙同綽號為“狗熊”的人在海南省海口市瓊山區龍昆南路51號巴陵華庭酒店等地,通過陳×等人群發包含木馬網站鏈接的“10086積分兌換現金”的虛假短信息,騙取被害人登錄上述網站的方式,從而獲取被害人的銀行卡號和密碼等信息。而后由蘇×龍、“狗熊”將銀行卡上現金轉賬至其控制的銀行卡或網上購買Q幣等物品而后變現的方式獲取被害人的財物。同年12月24日至29日,蘇×菊、王×武利用蘇×龍提供的木馬軟件、作案手機、手機卡、作案電腦、上網卡等工具,在海南省海口市祥閣深藍灣小區3棟等地,通過上述方式獲取被害人的銀行卡號和密碼等信息,而后在網上購買Q幣等物品后交由蘇×龍、“狗熊”變現或將被害人銀行卡號和密碼交由蘇×龍、“狗熊”變現的方式取得被害人的財物。通過前述手段,騙取5名被害人銀行存款13萬余元。?
? ? ? ?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蘇×菊等犯信用卡詐騙罪向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案件結果:
? ? ? ?我所接受蘇×菊近親屬委托后,指派唐用強律師擔任蘇×菊偵查、審查起訴和一審的辯護人。
? ? ? ?在審查起訴階段,蘇×菊近親屬接受辯護人建議,主動代為退賠被害人全部損失。據此,在蘇×菊已被批準逮捕的情形下,辯護人為其成功申請了取保候審。
? ? ? ?在審判階段,辯護人根據在卷證據,提出公安機關在搜查蘇×菊住處和傳喚蘇×菊時,沒有掌握蘇×菊涉嫌詐騙的事實,蘇×菊到公安機關后主動供述了犯罪事實,應認定為自首。鑒于蘇×菊沒有違法犯罪前科,其近親屬主動代為退賠償了被害人的全部損失,有實質認罪悔罪表現。故,建議對其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 ? ? ?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審理后全部采納了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以被告人蘇×菊犯信用卡詐騙罪,減輕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2萬元。
承辦律師簡介
? ? ? ?唐用強律師,1999年7月畢業于西南大學(原西南農業大學)經濟法專業(全日制);2009年7月畢業于西南政法大學刑法學專業(全日制),獲法學碩士學位。
? ? ? ?擔任職務:重慶至立律師事務所副主任、重慶市律師協會普通犯罪刑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重慶市民營經濟律師服務團成員、西南大學法學院實務導師、中國法學會會員、重慶市律師協會行風監督專門委員會委員。
? ? ? ?獲獎情況:2016年3月榮獲重慶市律師協會刑事辯護十大經典案例獎、2016年7月榮獲中共重慶市律師協會委員會優秀共黨員稱號。
? ? ? ?從業概況:自2002年從事律師工作以來,先后擔任重慶廣播電視(集團)總臺、重慶視訊傳媒有限公司、重慶廣播電視技術中心、重慶應用外國語專修學院、正南(重慶)實業有限公司等三十余家企事業單位法律顧問;辦理各類刑事案件百余件,系重慶打黑除惡審判第一案楊××、重慶市首例監察委移送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職務犯罪馬××的辯護人,其承辦的尹×犯非國家人員受賄罪一案被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至五庭共同主辦的《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1266號)。
? ? ? ?業務專長:刑事辯護、企事業單位法律顧問、企業家刑事風險防范。
? ? ? ?聯系方式:手機及微信號13330282100? ? ? 郵箱tyq@humurd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