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辦律師:唐用強
案情簡介:
? ? ? ?2004年11月8日,楊×彬與劉×軍、彭×東、陳×烽、陳×智等人在重慶市璧山區清新閣茶樓喝茶期間,彭×東打電話向肖×索債遭拒,劉×軍、彭×東、陳×烽等人商議后,由彭×東打電話約肖×至璧山區(原璧山縣)青杠街道斗毆。隨后三人邀約楊×彬、陳×智等人持槍支、砍刀等工具,于當日21時許,在重慶市璧山區青杠街道高速公路出口處,與肖×邀約的劉×(本案死者)和刁×、王×強等人持刀槍發生斗毆。斗毆過程中,楊×彬等人開槍射擊,致劉×等人受傷,后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法醫鑒定:劉×被槍彈擊中背部,貫通肝臟導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楊×彬等人于2012年12月被抓獲歸案。
? ? ? ?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以被告人楊×彬犯故意殺人罪向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案件結果:
? ? ? ?我所接受被告人楊×彬近親屬委托后,指派唐用強律師擔任楊×彬一審、二審及發回重審后一審的辯護人。
? ? ? ?辯護人閱卷后發現楊×彬是在被劉×(即被害人)等人持刀追砍的情形下,邊跑邊對追砍的人開了一槍(槍口朝下)。如有人被楊×彬開槍擊中,應是正面中槍,且所射出的子彈應是由高向低飛行。在卷的法醫學尸體檢驗鑒定卻載明:劉×腹部右肋緣靠劍突距頭頂54cm處有一皮膚創口,背臀部右腰平第二腰椎距頭頂64cm處有一類圓形創口。劉×的背部創口為射入口,腹部創口為射出口。由此可見,擊中劉×的子彈不是水平飛行,而是由低向高飛行,且開槍者的槍口是朝上。劉×是背部中槍,開槍者應在劉×身后。
? ? ? ?故,辯護人提出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楊×彬犯故意殺人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楊×彬的行為符合聚眾斗毆罪的構成要件,應以聚眾斗毆罪定罪量刑。
? ? ?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楊×彬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楊×彬提出上訴后,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以認定楊×彬犯故意殺人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重審后,全部采納了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以被告人楊×彬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
承辦律師簡介
? ? ? ?唐用強律師,1999年7月畢業于西南大學(原西南農業大學)經濟法專業(全日制),2009年7月畢業于西南政法大學刑法學專業(全日制),獲法學碩士學位。
? ? ? ?擔任職務:重慶至立律師事務所副主任、重慶市律師協會普通犯罪刑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重慶市民營經濟律師服務團成員、西南大學法學院實務導師、中國法學會會員、重慶市律師協會行風監督專門委員會委員。
? ? ? ?獲獎情況:2016年3月榮獲重慶市律師協會刑事辯護十大經典案例獎、2016年7月榮獲中共重慶市律師協會委員會優秀共黨員稱號。
? ? ? ?從業概況:自2002年從事律師工作以來,先后擔任重慶廣播電視(集團)總臺、重慶視訊傳媒有限公司、重慶廣播電視技術中心、重慶應用外國語專修學院、正南(重慶)實業有限公司等三十余家企事業單位法律顧問;辦理各類刑事案件百余件,系重慶打黑除惡審判第一案楊××、重慶市首例監察委移送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職務犯罪馬××的辯護人,其承辦的尹×犯非國家人員受賄罪一案被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至五庭共同主辦的《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1266號)。
? ? ? ?業務專長:刑事辯護、企事業單位法律顧問、企業家刑事風險防范。
? ? ? ?聯系方式:手機及微信號13330282100? ? ? 郵箱tyq@humurdu.com。